规范农机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朱礼好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4日
    在今年南宁召开的全国农机化工作会议上,安徽省农机局副局长江洪银发言时提到,希望尽快建立处罚违规企业和经销商的统一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过大,易造成渎职。引起了笔者强烈共鸣。

    从去年以来,我们经常能在网上看到对某一企业处罚的消息,这让我们感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更加严厉了,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一些地方农机部门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违规企业处罚不严、不当或失当,这样对守规企业和购机农民保护不力。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强调产品统一入市,各地方目录一律废止。提到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各地方目录、地方标准屡遭诟病。《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各地政府制定的一些目录和限制条件,如只能买纯电动汽车,不能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只能买本地的,不能买外地的……这些政策将一律废除。这也给我们农机行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参照点。

    就目前各地对农机企业违规处罚而言,笔者认为一定要慎之又慎。首先要在程序上出台规定,使各级农机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合乎程序;二是要有法可依,要制订全国层面的统一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减少自由裁量权;三是农机化司要拥有最终决定权(同意或否决)。鉴于补贴政策对一家企业发展生死攸关的影响力,取消某家企业或某款产品补贴资格时,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正如江洪银所说,在当前的政治生态下,让各地农机部门处罚起来有章可循、有标可依,也可以减少渎职的危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机系统干部。当然,客观、有效地监督是农机部门管理的题中之义,对于违法违规企业,一定要毫不手软,依法依规处理,不能法外开恩。

    补贴资格对企业发展极度重要并与员工就业息息相关,所以取消补贴资格的权力应该收归农机化司统一管理,这样能较好地破除地方保护,防止补贴政策沦为地方保护的工具或寻租工具。同时,在取消之前应当允许企业申诉并由上级部门和相关方面进行“会审”,应组成调查组,查实后做出判断,如有违法的可移交司法机关。粗暴的踢出目录看似解气,实际上是不可取的,既平息不了企业和员工的不满情绪,也与法治理念相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各国发展史来看,形成统一开放的内部市场都是国家崛起的根基。如果我国农机市场各省割据,企业四处受掣,打造农机强国和农机化强国就是一句空话。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良性制度的提供方和经济社会秩序的护卫者。本届中央政府自成立之后,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实际就是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让权力在规范的秩序中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举大大提升了本届政府的公信力与美誉度。

    我们农机管理部门也要厘清自身与市场的边界,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尽最大努力消除权力对经济资源的直接配置能力,提供最优的农机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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