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创新性的改进与完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解读

作者:《中国县域经济报》作者:叶红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连续10年的农机补贴,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农机化水平,加速了农机市场需求进入转型深水区,我国农机市场需求正由增量向存量、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由耕种收环节向收获后处理机械、由平原区域向丘陵山区、由传统中小型向大中型机具转移。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崛起、土地流转的加速、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彻底颠覆了农机市场的传统需求,今年的农机补贴政策正是基于这种新形势,进行了创新性的改进与完善。

  “接地气” 试验性特征突出

  第一,普惠制的试验。创新性表现为提倡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部分粮食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实际上,这项规定可视为我国农机具补贴政策实施普惠制前的区域试验。而对“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的新规,又反应了补贴政策以人为本的务实精神。我国农机补贴实施10年的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改进的过程,正是这种精神,才确保了我国农机补贴政策日臻完善。

  第二,市场化试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促进农机化科技创新,2014年选择1个省进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选择购置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也可申请补贴。”的规定就更加明确了补贴政策的试验色彩。

  第三,报废更新补贴试验。报废更新补贴纳入补贴范围。规定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第四,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验。根据国务院常务会有关要求,在东北地区和华北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抓重点 补漏洞

  我国农机补贴实施10年来,最为人们诟病的就是补贴经销商的选择问题,某些区域在补贴经销商的选择上,不规范,不仅影响了补贴政策的形象,还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往年的补贴政策虽对此有所提及,今年更加明确。

  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这一规定对发挥生产企业在补贴中的作用,铲除补贴中的腐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去年的倡导各地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到今年“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增加了“定额补贴”,克服了过去同型号的农机具,因定价不同,而享受的补贴额度差异较大的不合理现象,确保了政策的严谨性,堵住了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漏洞。

  强化县级作用 强调引导

  《指导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由去年的“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到“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绝不是简单文字改变,反映了我国党和政府作风的转变,更加准确的反映了补贴政策在农机化发展的作用。

  规定更具体 监管力度加大

  《指导意见》规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这一规定突出了两个特点:第一,详细列举了处罚的依据,在补贴的管理上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取消资格”处罚,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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